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携带相关物品、工具到盐源县**乡**村林区内找蜂子和糊蜂窝。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安扎堡堡处糊了蜂窝后就在原地抽兰花烟,在抽烟后将烟斗内未熄灭的烟渣随意吹落,引发森林火灾。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盐源县**乡**村5.16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11.63公顷,森林火灾林业资源价值损失为8328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3.鉴定意见、生态修复方案;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失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1.63公顷,林业资源价值损失为83287.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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