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失火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住宅后面的“**山”检查引水管时,为疏通水管而点燃覆盖在水管上方的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山”山火现场,过火面积共36.7333公顷,折合551亩(其中一般用材林地面积266亩,非林地面积285亩);有林木受害面积共32.2666公顷,折合484亩(其中一般用材林地受害面积250亩,非林地受害面积23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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