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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南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定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及家人邓某乙(另案处理)、马某某等人一行驱车从南部到升钟湖看钓鱼节开幕表演。行至定升路口时,因定升路实行交通管制被交警拦下,邓某甲及家人认为交警执法不公,滞留在路口不愿离去。经交警多次解释,才愿意离开现场,在马某某倒车时与后车发生碰撞继而和后车司机发生争执。现场交警处理双方交通事故过程中,要求马某某(邓某甲的妹夫)出示驾驶证件及行驶证,马某某拒不出示。当交警依法将马某某带离进行身份核实时,邓某甲伙同邓某乙阻碍交警带离马某某,且对现场交警进行了推攘、抓扯,致现场民警王某甲右手臂和右手受伤,协警王某乙右手手指被抓伤,手腕处淤青,协警李坤左手腕处受伤、脖子有勒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民警正在执行职务,伙同他人阻碍并致伤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方刚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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