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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3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房。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8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传唤至珠海市公安局翠香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刚到派出所,被告人邓某某即上前辱骂值班民警。在民警杜某某和另一名警察上前对邓某某实施控制并押送进候问室约束待其酒醒的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以粗言秽语辱骂警察,并用脚踢中民警杜某某的腿部和裆部,致使杜某某右侧睾丸压痛,右侧腹股沟区压痛,右膝可及挫伤痕,经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杜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孔某某、余某某、卢某、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物证、书证;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蓉蓉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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