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因妨害公务,于2018年6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 2019年10月2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Y****6的银色江淮面包车从大新县硕龙镇岩应村到广西龙州县**镇**村,花钱买了2吨左右的越南走私入境大米,后开车往硕龙硕岩应村方向行驶,准备从天等县上高速公路去南宁。当天14时许,其驾车途经硕龙镇岩应街时,遇到了设卡执勤检查的边防公安,执勤的边防公安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邓某某不接受检查,开车冲卡,撞上了边防执勤车辆(车牌号:WJ桂141**),之后掉头往大新县堪圩方向行驶,然后又往宝圩乡方向继续驾车逃跑,在大新县宝圩乡碧云路水上世界农家乐路段时,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Y****6的银色江淮面包车再次冲撞了宝圩边防派出所拦截的执勤车辆(车牌号:WJ桂143**),造成三辆汽车不同损坏的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广东省惠州市龙川县**镇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派出所的受损两辆的全部维修费1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冲撞边防民警执行公务的暴力方式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有积极赔偿损失,坦白的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春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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