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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邓甲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甲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甲某醉酒后与其女友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小区门口发生矛盾并引发互殴,公安局民警汪某某和辅警邓乙某出警前往,在处理过程中,邓甲某对作证群众进行殴打,且不顾民警汪某某劝阻,依然挥拳进行攻击,导致民警汪某某面部中拳,造成头部软组织挫伤。同日现场邓甲某被民警档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甲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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