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上午,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及辅警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黄塘李家路段设卡例行交通检查,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套牌面包车行经该路段时,因担心被交警查处,没有服从辅警唐某某的指挥接受检查,反而强行调头,碰撞并将抓住前雨刮器的唐某某拖行数十米后突然刹车,致使唐某某被甩倒在地,后邓某某加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照片、诊断证明书、投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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