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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镇**桥下**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上午,崇仁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县政府“双城同创”工作安排,对**镇****队(**桥下**村)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拆除被告人邓某某违章搭建的雨棚之后,邓某某趴在城管执法车辆底下不出,要挟执法人员恢复原样。12时许,**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经及辅警裴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出警民警将邓某某从车底拉出,期间,邓某某反抗并咬伤周某某经的左手。邓某某被强行拉出后又钻到110警车下拒不出来,民警多次劝告无果,于是合力将邓某某拉出并带上警车离开现场,在带离过程中,邓某某再次抗拒并咬伤裴某某的右大腿、右手拇指。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经、裴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经、裴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敏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盘一张(内附执法记录仪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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