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藤县公安局天平镇派出所民警卢某某带领辅警苏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去到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邓某某位于藤县**镇**组**号的家中,在向邓某某出示了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后,依法传唤其到天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邓某某使用暴力反抗,并将辅警苏某某的左胸部咬伤。经鉴定,苏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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