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铜梁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先后租用新都区新繁镇水利巷32号、58号开设茶铺,后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在上述两地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6月26曰晚23 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分别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水利村32号“玉莲花”茶铺及58号民房内容留、介绍黄某某、苏某某(女)、陈某、游某某(女)、王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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