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吸毒,先后于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4次在其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内容留龙某某、李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雨妹子”(在逃)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2020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其面包车开至本市**镇**附近的偏僻小路上,容留龙某某、“雨妹子”在其面包车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当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又将其面包车开至本市**区汽车站内的一个土坪附近,容留龙某某、李某某在其面包车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其面包车开至本市**镇**高速收费站附近偏僻小路上,容留龙某某、李某某在其面包车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4、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其面包车开至本市**镇**附近偏僻路边,容留龙某某、李某某在其面包车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照片、指认容留他人吸毒车辆及车辆停放位置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丁某某、罗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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