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和县**镇**村委**庄**村**号。因殴打他人,2006年8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因吸毒,2018年9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和县历阳镇和乐宫309房间容留包某、魏某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参与吸食,后包某离开。23时许,曹某某进入309房间,邓某某与魏某某、曹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上午7时许,包某再次来到309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魏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180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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