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同年11月5日,本院以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7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容留李某某、莫某某、羽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万秀区**路**号**栋**单元**房的住处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了用于吸食毒品的冰壶1个(内有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透明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对邓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羽某某尿液进行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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