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手机联系毒贩购买冰毒两包(约0.4克),在其租住的位于谷城县光彩大市场15栋3楼的工作室,与皮某某、盛某某、杨某某、司某某一起用自制的过滤壶等工具,采用烘烤的方式轮流将买来的冰毒吸食完。当晚,杨某某、司某某吸食毒品后离开。次日凌晨,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将杨某某、邓某某、盛某某、皮某某查获,经现场尿液检测,四人的检材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皮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4.谷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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