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路**小区**栋**房的家中多次与吸毒人员张某甲(已被处以行政处罚)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外,在2020年5月3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邓**还在其支配使用的粤**号宝骏牌汽车上与吸毒人员张某甲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共计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材料;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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