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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未检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重庆潼南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安置房**栋**。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至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汇达柠檬厂外公路边,随后在其本人驾驶的川A**黑色中华牌轿车上容留赵某某(2005年3月11日出生)、李某某(2003年4月20日出生)、陶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且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赵某某、李某某为未成年人。

2020年3月19日凌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2003年3月21日出生)带至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自首,后破获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陶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带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协助破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小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26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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