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村一私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组)。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于2009年7月3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1月2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7月1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2.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磊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