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村一私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被告人邓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3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1月2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7月1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2.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村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
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磊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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