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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8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5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0日上午8时许,南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对南部县南隆镇奥体路亿联宾馆进行检查时,在该宾馆301号房间内查获被告人邓某某与何某某,在对其进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过程中,其结果均为阳性(+)。 经审查,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便在亿联酒店入住306号房间,11月8日早上,他打电话向贩毒人员吴某某购买300元(人民币,下同)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吴某某将毒品送到后,邓某某便拿出邓某某的驾驶证交给吴某某,让他到该酒店服务台另外帮他开了301房间。邓某某入住该酒店301房间后,何某某在该房间内将购买来的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吸食。2014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再次打电话向吴浩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并与何某某在301号房间内吸食。同日下午15时左右,邓某某第三次向吴浩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与何某某在房间内吸食。2014年11月10凌晨2点左右,邓某某第四次向吴浩购买300元毒品病毒和麻古并与何某某、鲜某某、王某某等人在301号房间内吸食。2014年11月9日晚至11月10日凌晨,邓某某与何某某、鲜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再次在301号房间内吸食由邓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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