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租住娄底城区**楼民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4日书面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城区**楼的租住房内,容留刘某甲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租住房内容留刘某乙、曾某某、童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敬 琦
2020年3月4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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