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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0********,汉族,初中,从事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2008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5日;201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2日;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一天19时许,邓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小区附近的马路上,在其驾驶的皖******车内容留高某某、徐某某吸食冰毒。

同年11月下旬一天19时许,邓某某再次在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小区附近的马路上,在其驾驶的皖******车内容留高某某、徐某某吸食冰毒。

同年12月上旬一天15时许,邓 在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小区附近的马路上,在其驾驶的皖******车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徐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在其驾驶的皖******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启中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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