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开始在潮阳区**镇**酒店**房长住,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同年11月25日21时许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同年12月9日22时许容留张某某、黄某某在前述**酒店**房中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10日7时许,邓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谢某某(已行政处罚)在**酒店**房中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当天9时许,公安机关对潮阳区**镇**酒店**房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扣押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蔡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
5.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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