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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地资兴市**街道**路居委**路**号,现住资兴市**街道**一处**栋**楼。2013年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一处的家属区**楼家中,多次容留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微信联系谭某某帮她送一个吸毒工具到其家中来,于是谭某某带着吸毒工具来到邓某某的家里,由邓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两人在邓某某家卧室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微信与谭某某商量好一起出资购买毒品吸食。随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谭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之后,谭某某带着买来的毒品来到邓某某家中,两人在邓某某家卧室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邓某某微信与谭某某商量好一起出资购买毒品吸食。随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了150元给谭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23时许,谭某某带着买来的毒品来到邓某某家中,两人在邓某某家卧室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

4.2019年9月17日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微信联系谭某某称想吸食毒品,但没有钱,于是说好由谭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当日下午17时许,谭某某带着买来的毒品来到邓某某家中,两人在邓某某家卧室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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