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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连南县**镇**小区**栋**房家中的客厅容留黄某某和未成年人潘某某(2004年9月24日出生)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毒品和吸毒工具(一元纸币)由邓某某提供;

2、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和唐某某、房某某共同经营的位于连南县**镇**街**商铺的厕所内,在唐某某、房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了黄某某和潘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毒品和吸毒工具(一元纸币)由黄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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