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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绰号“藏獒”),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家中,容留吴某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时许,邓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罗某某(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指认毒品包装照片等;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涵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00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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