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4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详情如下:
1.2020年4月1日22时许,吸毒人员吕某某到邓某某家找到邓某某商谈还钱一事时,见邓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有部分未吸食完的冰毒,经其同意后,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
2.2020年4月10日凌晨,邓某某和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到贩卖冰毒的“超娃”(另案处理),从“超娃”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3人一起在邓某某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20年4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程某某找到邓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钱的冰毒,邓某某联系到“超娃”,并从“超娃”处购买了1000元钱的冰毒交给程某某后,在邓某某家中二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
4.2020年4月18日22时许,吸毒人员秦某某到邓某某家中玩耍,见邓某某家客厅的桌子上有部分未吸食完的冰毒,秦某某在得到邓某某允许后,在邓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
5.2020年4月22日11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到邓某某家中找邓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见邓某某家客厅的桌子上有部分未吸食完的冰毒,马某某在得到邓某某的允许后,在邓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剩余的冰毒。22时许,民警到邓某某家将二人抓获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先后又将秦某某、程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等吸毒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2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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