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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号,现住四川省安岳县**********单元**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租住房内四次容留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租住房内,容留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曾某某、谢某某等证人证言;3.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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