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7日、18日,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分别在佛山市三水区**广场**公寓**栋**号房、其驾驶并停靠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附近路段的粤EZ****号小型轿车内、**公寓**号房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分别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和吸毒人员蔡某某,并从蔡某某处扣押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24克。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和蔡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 玄
检察官助理:汪焕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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