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市**区**号**房。1997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区**号**房的家里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及吸毒人员李某某,后在广州市**区**号**房查获白色粉末2小包(共净重0.27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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