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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南县**镇**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镇**街道22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0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县**镇**中学第**栋宿舍楼**楼东侧自己的单人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在逃),利用自制吸毒壶吸食了由朱某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邓某某参与了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拘留证及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朱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刑,系有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阳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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