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004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居委会**路**号,现居住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0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宾馆2000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毒,同年6月1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宾馆一楼与二楼的杂物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宾馆一楼与二楼的杂物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和姚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在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容留潘某某、姚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 “壶壶”的细目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复核笔录和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吸毒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丹
助理检察员:林涵光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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