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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路**号,租住在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的出租屋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的出租屋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的出租屋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的出租屋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醴陵市**街道**路**号**栋**房的出租屋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经对邓某某、张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和尿检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现场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秋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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