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6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村**栋**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农民公寓**栋**单元**室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刘某某、熊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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