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1月26日18时,在雷州市**镇**村十字路口附近处,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压坏村道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运石仔货车拦截并索取过路费,陈某某以对此不服,引发了与邓某某的争吵,后邓某某将陈某某打伤,并打电话叫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后,陈某甲与另一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吵并打伤了陈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及陈某乙的伤情均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麦某某、邓某某、欧某某、邓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故强行索取他人车辆通过费,并致两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 陈 银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光碟贰张,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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