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师傅”),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51********,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所在的高要市(现为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刘村村委会江咀村与向阳队之间因山地权属发生纠纷,邓某乙(已判刑)等村民在被告人邓某甲的带路指引下,手持铁管到向阳队找队长赵某甲报复泄愤。邓某乙等人去到向阳队后,误以为被害人赵某乙住屋是赵某甲的,遂持铁管对赵某乙住屋的大门、玻璃窗、电视机等物品进行打砸,后离开现场。
经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乙住屋被毁坏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5113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邓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华、邓某锋、邓某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邓某珍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邓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华
检察官助理:区倚雯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5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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