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76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叶县**乡**村**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该赌博窝点于2020年7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邓某某系该赌博窝点老板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从中抽取头钱非法获利约4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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