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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76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叶县**乡**村**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该赌博窝点于2020年7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邓某某系该赌博窝点老板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从中抽取头钱非法获利约4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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