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4222011987********,无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现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罪犯邓某甲借钱给罪犯王某某经营赌场,双方因分利不当发生纠纷。2017年9月14日19时许,罪犯邓某甲、王某某两人相邀到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宾馆”谈判,罪犯邓某甲遂邀约罪犯邓某乙、邓某丙、及被告人邓某某等人,罪犯王某某纠集罪犯王某甲、王某乙及戴某某等人,双方在孝南区**街**路“**宾馆”门口汇合,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致使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伤势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王某甲伤情照片、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具的湖北省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抓获经过、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甲、王某丙、陶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证言:同案犯邓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王某乙、戴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邓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丙、邓某乙、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受罪犯邓某甲邀约,参与了罪犯邓某甲、王某某因非法开设赌场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纠纷后的滋事生非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世春

检察官助理:潘俊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