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下楼开门时,与同在开门的被害人游某某、夏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夏某丙等人发生口角。从出租屋出来后,邓某某和游某某仍在争执。双方有人也过来劝架。在劝开过程中,邓某某与夏某甲发生口角,互相推撞,夏某甲和邓某某、蓝衣男子、白衣黑裤男子(另案处理)双方使用砖头互殴。不久,游某某手持酒瓶返回现场,夏某甲拿了游某某手中的酒瓶砸到蓝衣男子的头上,双方互有追击,后游某某再次捡起砖头砸了邓某某的头部。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游某某、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东莞市寮步分局良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夏某丙、郑某某、夏某乙、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游某某、夏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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