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区**镇**KTV与梁某某(已判决)的朋友发生纠纷,辛某某(已判决)前往劝解。双方因言语不和互相殴打,其中在KTV走廊时,邓某某使用垃圾桶砸中辛某某的头部和胳膊,辛某某在一包房拿了一个烟灰缸击打邓某某的头部和身体。随后辛某某等人离开KTV走廊,邓某某在KTV大门口停留,期间将KTV门口停放的摩托车推倒。过了一会,梁某某持木棍来到**KTV大门口,邓某某看到梁某某后,上前追赶梁某某并与其在KTV门前右侧打架,其中梁某某等人使用木棍殴打邓某某的手臂,造成邓某某的胳膊骨折,邓某某手持铁栅栏追打梁某某。经鉴定,辛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共场所使用工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对梁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 刘思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