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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到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其参战退役军人认定的问题,多次在网上发声串联上访,两次到河北省民心广场集会静坐,先后去山东省平度市、河北省清河县、江苏省镇江市声援战友。河北省民政厅、沧州市民政局、献县民政局、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邓某某系留守驻地人员且退伍档案中并无参战文字记录记载的事实,依据河北省民政厅{2007}53号文件及省民政厅2017年12月6日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次通过视频或书面形式对邓某某的上访诉求进行答复,告知其不能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身份,不能享受参战退役军人待遇。献县公安局对其非访行为多次进行训诫,但邓某某在写下保证书后仍不悔改,于2020年1月6日上午8时许, 在北京市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周边手持折叠小剪刀放在脖子上,威胁沧州市驻京工作人员扬言要自杀,期间用小剪刀将工作人员手指划伤、羽绒服刺破,致多人驻足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小剪刀;

2.书证: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魏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信访活动中多次参与聚集滋事行为,并在国家机关周边的公共场所持剪刀扬言自杀,起哄闹事,致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受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7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折叠小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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