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油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大道**段**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镇**酒店内无故对正在该处用餐被害人钟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该店内酒桌掀倒。
同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前往**农贸市场要求管理人员给其一个摊位,管理人员未答应,邓某某便借酒闹事掀翻办公桌,损坏电子秤,后在民警劝说下离开,随后再次返回,又一次掀翻办公桌并摔坏一些物品,又被民警制服带走调查。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到**茶铺加入周某某等人一起斗地主,因牌品差,被周某某等拒绝继续一起打牌,邓某某因此发难,打骂周某某,周某某与其发生抓扯,过程中打翻茶铺桌椅,摔坏茶杯,两人均有受伤。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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