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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号。2016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印花厂老板的儿子曾某某欠钱不还,遂准备好两罐“菱王金星牌”红色油漆,驾驶其黑色丰田牌汽车(车牌号:粤AD****)搭载“阿豪”及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花都区**街**路**号“**”印花厂门前路段,由"阿豪"及另两名同案人携带上述油漆去到上述印花厂四楼车间,将红色油漆泼洒到曾某某的母亲劳某某身上及堆放在上述车间的布料、衣物上,造成车间的网红风衣(半成品)1134米、卓海卫衣(半成品)69.8公斤、西伍童装(半成品)184.3公斤因被泼洒油漆而报废。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风衣价值13608元;卫衣价值3141元;童装价值7833元(合共价值24582元)。

2016年9月5日,民警在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扣押其驾驶的上述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劳某某陈述。

2.​ 证人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被害人劳某某提供的单据;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涉案丰田汽车(车牌号:粤AD****)的查询信息;手机号为1312829****的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等。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份。

5.鉴定意见: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1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监控。

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6.涉案丰田牌汽车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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