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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10月21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被告人邓某某在盖州市**办事处**村**网吧(又名*网吧)上网游戏时,因不满网吧管理人员郎某某制止其吸烟,而心生不满,将网吧内6台电脑显示屏砸坏。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损毁的6台电脑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258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张世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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