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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乡**村**组,现住祁阳县**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6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甲为牟利,经人介绍后下载“跑得快”、“蓝海”等跑分平台APP,在跑分平台上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刷单收款,再通过银行转账协助赌博网站转移赌资,被告人邓某甲则按接收转移资金的0.8%至1%提成。为逃避网络监管封号,被告人邓某甲网购了大量支付宝账号,并冒名他人身份登记使用。至2019年12月平台被查封关停,被告人邓某甲在跑分平台刷单收款金额累计人民币9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

2019年底,重庆警方查获多个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跑分平台及负责平台技术开发维护的重庆侯维公司。2020年6月5日,重庆警方将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阳县公安局。同月8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号被告人邓某甲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电子数据、鉴定意见;3.证人邓某乙、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达9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检察官助理危娴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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