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住梅州市梅县区***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与洪某甲、洪某乙(另案处理)合股在梅江区**办公楼首层商场**店铺开设转转麻将馆。赌场每天分三个时间段进行营业,能吸引十至三十人参与赌博,每个时段向每名赌客收取5元的桌资进行牟利。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在梅江区**办公楼首层商场**店铺内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及李某某、凌某某等25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193元、赌博工具麻将9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的正面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凌某某、朱某某等共2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