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内江市**镇**村**组**号,暂住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哈灵麻将”APP中创建名为“春夏秋冬”的亲友圈,并通过微信好友发展参赌人员,组织他人在“哈灵麻将”APP上赌博,并通过每局向大赢家收取台费人民币15元(以下币种同)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赌资达5606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哈灵麻将”账号截图、亲友圈成员管理截图、微信号截图等予以佐证。
2、证人王某甲、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三人均在被告人邓某某创建的名为“春夏秋冬”的“哈灵麻将”APP亲友圈中,通过“哈灵麻将”软件参与赌博活动,且邓某某会向每局的大赢家收取台费15元的事实。
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说明证实,2020年3月起,“凤凰”、“丽”、“王小姐加油”这三个微信号向被告人邓某某“蓝色王子奋斗吧”、“先裕厚墩”这两个微信号转账赌资总计56069元。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3部。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被扣押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邓某某到案的经过,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及《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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