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资兴市**镇**村**栋**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起,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号二楼**台球城内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负责赌场收款结账、招募员工及发放工资等工作,该游戏机房内放置2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1台“风火轮”(八联机)、1台“3D鳄鱼大亨”(八联机)、1台“3D宝马全球通”(八联机)、1台“美女刹车王”和1台“黄金万两”。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2016年3月16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及多名赌博人员。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照片;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岑某某、彭某某、夏某某、华某某、孟某某、盛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6.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的刑事判决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菁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柒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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