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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洪门镇,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院批准逮捕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乐游南城人民棋牌”手机APP组织黄某甲、黄某乙等三十多人在“乐游南城人民棋牌”手机APP邓某某创建的茶馆内,以打南城麻将及跑得快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打南城麻将是每局八盘,每盘打一元一炮的南城麻将,抓12只或24只码;打跑得快扑克是每局10盘,一元或两元计一分。参赌人员打牌的赌资用积分计算,邓某某在每局结束的时候都要从赌博人员手中抽取3元房费,房费与赌资一同结算。邓某某给每名参赌人员设置积分上限,参赌人员输赢达到上限后便要与邓某某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结算赌资与房费。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两万八千元左右。

2020年9月9日,邓某某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电子票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高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提取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创建茶馆,组织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收取房费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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