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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租用在宜宾市翠屏区理想城步行街2楼228号“菲份眼部健康招商中心”门市,摆设八台翻牌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聘请李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负责赌博机收支,由张某某、胡某某帮忙管理。被告人邓某某购买谭某某手机号1996158****所注册的微信号绑定银行卡用于日常赌资的收取、赔付。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谭某某微信账单收入为120万余元。唐某某手机帮忙收取的赌资是14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地点和赌具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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