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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工,住安徽省宿松县**乡**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2019 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自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解回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 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庄某某、卢某某、谢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秘密”(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开设“牛牛”赌博场头,雇用王某甲(已判刑)负责群内机器人软件操作,招揽叶某某、屠建新、刘某某兵等多人参赌。该微信赌博场头共开设10 余日,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

2019 年10月16日被告人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自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解回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打印单、刑事判决书、解回重审公函;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刘某某兵、屠建新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庄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招揽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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