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05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在本区通过**APP创建“**门”赌博群,召集陈某乙、胡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等数十名赌客以抢红包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邓某某及陈某甲作为上述赌博群的管理人员,负责在每场赌局结束后统计输赢额,并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每局向庄家收取人民币(币种下同)10元包费和10元结算费用,所得由邓某某与陈某甲平分。经核算,在上述期间内,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自己的平安银行卡接收参赌人员给付的钱款共计2902032元,理赔出去的钱款共计2883806元;陈某甲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参赌人员给付的钱款共计9848705元,赔付给参赌人员的钱款共计9838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钉钉截图、钉钉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赌博押注额列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单、银行缴款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胡某某、蔡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的证言以及证人上官某某、周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检察官助理 胡秦博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989****、1507922****;
2.电子卷宗贰册;
3.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单、银行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贰部,存放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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